破產重整評估中的價值考量和破產范圍確定
發布時間:2019-09-12 來源:中企華 打印 作者:中企華 字號:小中大
2019年8月31日,第三屆長白破產法論壇在長春隆重召開,本屆論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辦,吉林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黑龍江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支持。來自東北三省、內蒙古自治區以及北京、上海、廣東、廣西、浙江、江蘇、山東、陜西、四川、安徽、湖南、福建等十余省市的法院系統、政府部門、金融機構、高等院校、法學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清算事務所與評估機構及其他企業組織和新聞媒體代表360余人齊聚一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共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如何進一步優化東北營商環境、如何堅持以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抓手努力推動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等這些各方關注的話題。
中企華資產評估公司是唯一受邀參與論壇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總裁高文忠先生從“價值考量”和“評估范圍確定”兩個維度對企業和個人破產中資產評估工作的開展和與會同仁作了分享與交流。
一、所有估值工作都是圍繞“價值”而展開
無論是企業破產重整還是個人破產,其實質都是一種特定經濟背景下的特別交易,而交易的基礎是“價值”,破產重整或清算的所有工作都圍繞“價值”展開。如何發現、保護、以及實現企業的價值,是整個破產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工作。在之前會議的演講中,左北平先生、池偉宏律師、齊明教授都談到了破產重整的價值問題,可見從不同角度均體現了估值在破產重整案件中的重要性。
在破產程序正式啟動前(預重整階段),估值的主要作用有二:1、(基于資產負債表)確定債務人是否已經達到破產界限,并進而明確債務人經營者可能的責任以及是否應當啟動破產程序;2、確定是否通過法庭外重組將債務人財產整體出售。
在破產程序啟動后,估值的主要作用體現在:1、是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的主要依據;2、債權人、原股東了解重整企業資產價值,理解重整計劃的主要參考依據;3、資產處置的主要依據。
在戰略投資者招募階段,估值的主要作用為:1、測算重整優質資產的持續經營價值,為管理人招募投資人提供價值支持;2、是戰略投資者間接了解擬整合資產價值的重要參考。
參與主體多樣化對價值的訴求不同
無論是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還是個人破產中,參與方均眾多,比如法院、政府、債權人、投資人、債務人、股東、企業員工、管理人、審計評估稅務等中介方等;各方利益訴求也不盡相同。分別以法院、政府和債權人為例,法院和政府希望破產重整案件可以順利審理結案、債權人希望重整過程可以透明公平并可以提供清償比例等等。由于各方利益訴求不同,各方對評估值的要求各不相同。所以,一般情況下評估值很難獲得各方的一致同意。但是,作為一個評估師,需勤勉盡責,在遵守評估法、資產評估準則和破產法的基礎上,必須公正、客觀、獨立地發表專業意見。確保發表的專業意見經得起“兩個考驗”:一是要經得起破產重整眾多參與方的檢驗,二是要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回頭看)。
價值類型不同
價值類型主要可分為市場價值、清算價值、投資價值。價值類型的選擇主要由評估目的決定,同時受到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自身功能、使用方式)以及與評估假設的相關性等因素的影響。因而,針對不同參與方、不同評估目的、不同的適用條件和不同的破產重整階段,需要不同的價值類型作為參考和分析基礎。
選取合適的方法來進行價值分析
評估方法是反映評估價值的手段。針對不同的價值類型需要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予以反映。但評估方法本身沒有什么優劣之分,而應更關注評估方法選擇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有三種:市場法、收益法、資產基礎法(又叫成本法)。
合理選擇評估方法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不同的評估方法的應用前提(如對評估標的信息的搜索和分析),評估方法本身所需要進行參數取值的合理性,評估假設前提以及估值模型與企業實際狀況的匹配度,企業所面臨的外部環境等等。
二、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是一項最重要、難度最大也是貫穿整個資產評估過程的一項工作
不論是企業破產重整還是個人破產,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是開展后續評估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與資產是否進入破產程序以及資產確權等問題緊密相關。
對債務人于評估基準日的資產的分析和確認等事宜,是資產評估進行價值類型分析和評估方法選擇的基礎,也是進一步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以及日后破產財產變現的依據。另外,隨著破產重整/清算程序的推進,是否有新的資產重新納入或者剝離,同樣影響評估工作和破產工作的推進。因此,可以說在破產重整的資產評估過程中,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是一項最重要、難度最大也是貫穿整個資產評估過程的一項工作。
而相較于企業破產重整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個人破產中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則表現出更大的難度。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評估師一般可以根據企業申報、審計師審定后經管理人認可的資產范圍為基礎,再根據資產評估法及評估準則的規定,履行相關評估程序后確定資產評估范圍。在企業破產重整中,企業一般都設有各類資產賬務,資產通常也都已經辦理相關產權證明。而在個人破產中,個人資產金額雖然可能不比破產企業案件顯著,但個人破產所涉及的資產類型則更為冗雜,且并無全面的賬目支撐。另外,資產的取得和讓渡隨意性更大,債務人個人與其親屬之間的資產關系較難理清,加之中國針對個人的征信體系尚待完善等因素均增加了個人破產案件中資產評估范圍確定的難度。
比如徐翔離婚案,雖然不是個人破產,但可以作為個人破產制度下,破產范圍確定的一個借鑒。根據徐翔夫人應瑩的觀點,“作為夫妻財產的話應該是一人一半。判決書已經寫明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繳,我覺得剩下的就是合法的,就應該甄別清楚哪些是徐翔個人的,哪些是家庭的,包括夫妻財產,因為罰金只針對徐翔個人。” 顯然,徐翔既是消費類債務人也屬于營業類債務人,因而是混合型債務人。如何確定此類債務人個人的資產、公司法人的資產、以及自由財產,在個人破產案件中都是一項復雜的工作。 在實務中,更需要法院、管理人、和評估師等有關各方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