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12-25 來源:財政部網站 打印 作者: 字號:小中大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優化審批管理流程,激發市場活力,做好政策銜接和平穩過渡,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申請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先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再向登記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時,企業名稱應當包含“資產評估”字樣。申請人在向登記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時,不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改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且其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請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人不再提供驗資證明,但公司章程中認繳出資額應當符合《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令)第十二條規定。
三、資產評估機構發生64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時,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交回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交回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后,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應當變更工商登記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資產評估”字樣,也不得從事資產評估法定業務。
另據有關部門的消息,在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統一安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也在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申請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先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再向登記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時,企業名稱應當包含“資產評估”字樣。申請人在向登記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時,不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改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且其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申請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人不再提供驗資證明,但公司章程中認繳出資額應當符合《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令)第十二條規定。
三、資產評估機構發生64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時,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交回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交回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后,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應當變更工商登記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資產評估”字樣,也不得從事資產評估法定業務。
另據有關部門的消息,在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統一安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也在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